國立成功大學-政治經濟學研究所   Graduat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Economy
主題:工會的內部組織與職掌

  

工會的內部組織與職掌

工會為一組織體,構成此一組織體的各部門,由會員(代表)大會為其意思機關,有理事會為其代表及執行機關,有監事會為其監察機關。依工會法及工會章程規定,由全體會員直接選出會員代表舉行會員代表大會,再由會員(代表)大會選出理事、監事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,由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,主持會務,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,監事會負責會務監察及財務稽核,各依職掌協力推展會務。

一、 會員(代表)大會

(一)會議性質:為工會最高決意機關。

(二)會議的召開:其集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定期會議:每年召開一次。臨時會議: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。定期會議不能依法召開時,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。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,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,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召集之(工會法第十九條)。工會舉行會員或代表大會,應於會議前十五日將會議種類、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報請主管機關核准,方得開會。同時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。

(三)職權:
1.議決工會章程之修改。
2.議決經費之收支預算。
3.議決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4.議決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。
5.議決基金之設立、管理及處分。
6.議決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。
7.議決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組織。
8.議決工會之合併或分立。
9.議決理事、監事違法或失職之解職。
10.議決其他有關事項。

(四)決議及委任情形: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,應有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非有出席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。但上述第一款及第七款之決議,應經出席會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(工會法第二十一條)。工會舉行會員代表大會,其依法選出之會員代表,因故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各該工會或各該本業其他會員代表出席,惟須提經各該工會之同意,每一代表並以代表一人為限(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)。

(五)依照加強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之規定,工會舉行會員或代表大會,應於會議前十五日將會議種類、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報請主管機關核准,方得開會。

二、 理事會

(一)會議性質:工會理事會負責處理工會一切事務,對外代表工會。

(二)會議的召開: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,候補理事得列席。召開會議七日前,應將會議種類、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
(三)職權:
1.籌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有關事宜。
2.處理工會一切事務,對外代表工會。
3.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案。
4.工會經費支配標準及支付方法之決議事項。
5.研發工會年度中心工作計劃及編列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書。
6.編造年度工作報告及歲入歲出決算書。
7.會員資格審查事情。
8.受理理事罷免案並提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。
9.工會理事或會員有工會法規定方法情事發生,在法院未判決前可決議停止職權或除,再送會員(代表)大會罷免或追認。
10.工會會務人員之遴聘、解職、薪資、獎懲、差假等福建事項之議決。
11.組織會員會籍清查小組,進行會員會籍清查工作。
12.規劃工會事業之經營事項。
13.接受理、監事在工會大會閉會期間所提之書面辭職並提會員(代表)大會追認。
14.接納及採行會員(工會)之建議事項。
15.其他重要會務之處理。

(四)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,不得缺席,除公假外,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,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,視為辭職,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。

三、 常務理事會

(一)常務理事會職權:
1. 執行理事會議決議。
2.處理工會重要事務。(對外行文,須由常務理事共同簽署)駐
3.駐會辦公,處理一般日常事務。
4.其他有關重要事項。

四、監事會

(一)會議性質:為工會之監察機關,負責審核工會簿記帳目,稽核各種事業進行狀況。

(二)會議的召開: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,候補監事得列席。召開會議七日前,應將會議種類、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
(三)職權:
1. 審查工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2.稽核理事會各種業務推行狀況。
3.受理監事罷免案並提會員(代表)大會決議。
4.其他重要業務之監察事項。

(四)監事應親自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缺席,除公假外,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,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,視為辭職,由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
五、 常務監事

(一)職權:
1. 召開監事會議。
2.執行監事會決議案。
3.辦理監事會一般業務。

(二) 常務監事無故不召開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,視為辭職,另行改選。

 

此外,工會便利會務工作之推動,依內政部頒定「工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」並參酌工會業務需要設總幹事或秘書、組長、幹事、助理幹事、雇員、工友。   

 

關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