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台南市搬家服務職業工會財務管理辦法
 98.03.28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議決通過
 101.04.08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議決通過
 第 一 章 總 則
 第一條  本會財務之處理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 第二條  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歷年制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 第三條  本會之會計基礎,平時採現金收付制,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。
 第 二 章 會計報告、會計科目
 
 第四條  本會會計報告項目如下:   一、 收支決算表二、 資產負債表
 三、 財產目錄
 四、 基金收支表
 
 第五條  會計科目分為資產、負債、基金暨餘絀、收入、支出五類。
 
 第 三 章 會計簿籍
 第六條  會計簿籍分為下列各種:  一、 日記簿。 
 二、 總分類帳。
三、 明細分類帳。 
 四、 其他簿類。
   第 四 章 會計憑證
 第七條  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種:   一、 原始憑證: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,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。 
 二、 記帳憑證;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,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。
 第八條  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:  一、 外來憑證:係自其本會以外之人或團體所取得者。 
 二、 對外憑證:係給予其本會之人以外或團體者。 
 三、 內部憑證:係由本會自行編製者。
   第九條  記帳憑證包括下列各種:    第 五 章 預算決算的編製
 第十條  本會應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,提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 第十一條   本會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,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,收支決算表、資產負債表、基金收支表、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,並造具審核意見書,提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 第 六 章 財產管理
 第十二條    本辦法所稱「財產」以固定資產為範圍。
 第十三條    本辦法所稱「財產管理」係指財產之登記、增置、減少、處分及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。
 第十四條     房地產之購置、出售、轉售或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, 應經會員大會通過處理後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 第 七 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
 第十五條    本會會員之入會費及經常費,其標準及繳納方式應訂入章程,並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處理後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 第十六條    本會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,並得依本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僱用會務人員辦理相關業務。
 第十七條     本會會員繳納之各項費用,於退會時,不得請求退還, 但有預繳款項者,應依比例計算退還。
 第十八條    本會得基於會務需要,依本會章程或會員(會員代表大會議決,於金融機構(或郵局)開立工會專戶專款提撥及存儲供將來特定用途之基金。前項基金及孳息應按其用途專戶存儲,其動支辦法,應由理事會提經會員本會舉行各種法定會議時,依法應出席人員除交通費外,不得支領其他費用,但依會議需要列席會議之人員,得發給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   第十九條      本會以前年度之決算結餘,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。
 第二十條      本會財務會計之計算,以新台幣元為記帳單位;如屬外幣應折合台幣元為記帳單位。
 第二十一條  本會務收入應存入本會戶名之金融機構或郵局,不得存放於他人企業或個人,並每日以送存為原則。前項零用金不得超過新台幣貳萬元,並經理事長核章後,交財務人員保管。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下者,可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,超過新台幣一萬元者應以劃線抬頭之票、匯票、本票、或劃撥逕付受款人,不得使用現金。 
 第二十二條     本會經費收入,均應掣給編有序號之正式收據,並留存備查。提用存款時,應由本會常務理事、財務理事、秘書、出納及會計主辦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。 
 第二十三條    本會得依會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應由本會統一處理其財務,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。
 第二十四條     本會舉行各種法定會議時,依法應出席人員除交通費外,不得支領其他費用,但依會議需要列席會議之人員,得發給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。前項出席費、交通費支領標準,應經理事會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實施。 
 第二十五條     本會財務支出,經理事會核定後,應於每次監事會議中報告,並於監事會審核後公告之。 
 第二十六條     本會之收支應保持平衡,就已實現之收入經費範圍內覈實相對支出。
 第二十七條     本會會計憑證,應按日順序編號並彙訂成冊,有原始憑證者,應附於記帳憑証之後,其為權責存在之憑証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為便利者,得另行保管,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。 
      本會各項會計憑證、帳簿、報表等之檔案保管規定如下:  
 一、 永久保管者:
1. 年度預決算案。
 2.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、動支案件。    
 3.財產目錄及毀損報廢表。 
 4.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。    
 5.不動產之營繕案件。    
 6.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。    
 7.資產負債表。    
 8.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。
 二、 保管十年者: 1.經費收支帳冊、傳票、憑証、備查簿。 
 2.總分類帳、明細分類帳。   
 3.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。   三、 保管五年者:  1.各種臨時憑證。  2.短期借貸款項案件。    3.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。   四、 保管三年者:各種日報表、月報表及其留底。   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,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燬,其因特殊原因,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、監事會通過後延長之。    第 八 章 財務人員 
 第二十八條     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、出納及財產管理人員。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,但由於本會編制員額不足時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同意後,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。 
 第二十九條      本會財務人員到職時,應辦理保證手續,其程序由理事會訂定。 
 第三十條            本會財務人員應依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項,並依規定期限編造有關報表。   第 九 章 財務查核 
 第三十一條      本會之財務稽查由理事會依法令、章程及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議決為之。但如有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,監事會應於連署書送達後十五日內,自連署人中選派代表稽查本會之財務狀況。
 第三十二條       監事會於定期舉行監事會議時,應依規定之職權定期查核本會財務。   第 十 章 附則
 第三十三條      本辦法自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實施。    |